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是企業在每年的3-5月份向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提交年報時的一份報告,俗稱“年報”或“稅審報告”。所得稅在國稅繳納的就交給國家稅務局,所得稅在地稅繳納的就交給地方稅務局。這里需要區分一下“稅審報告”和“審計報告”。稅審報告指的是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而審計報告指的是工商審計報告。前者是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后者是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
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并非所有的企業都要出具的,一般是根據當地稅務局的要求,每年的年初稅務局會發出通知,要求哪些企業必須在申報年度所得稅的時候出具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哪些企業可以自行編制年報報表而不需出具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全國并沒有統一的標準。一般來說,經濟發達的地區,由于企業數量多,稅務局沒辦法一家一家企業的審查所得稅申報的數據的準確性,像這種情況稅局可能就會要求企業出具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這相當于稅局將審查的權利下放到了稅務師事務所,然后稅務局直接根據稅務師事務所為企業出具的報告判定企業是否要補繳或退還企業所得稅。這里要說一下,稅務師事務所是具有執業資格的一個中介機構,相關法規規定稅務師事務所必須為所出具的所得稅報告負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一般來說,稅務師事務所會嚴格按照稅收法規去審查企業的賬務。所出具的報告的結果也基本會與稅務局的要求一致。雖然全國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說哪些企業需要出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哪些企業不需要出。不過從筆者的工作經驗來看,一般來說,個體工商戶及核定征收的企業,以及實行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這三類企業一般不需要出具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的。個體工商戶因為他們沒有企業所得稅,而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指的是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所以個體工商戶不用出;核定征收的企業,由于他們的企業所得稅是直接按收入或費用的一個比例計算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所以也不用出具;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由于他們沒有獨立核算的權利,只能通過總公司去分配利潤,所以也不存在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問題,他們的總公司會匯總資料一起把所得稅匯算清繳都給處理了,然后直接給他們分配一個數字,去稅局上報即可。除了以上三類企業,基本上按要求都要出具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的,不過具體的實施過程中,有的稅務局為了減輕企業的負擔,對一些規模比較小的企業或成立時間比較短的企業,也可以不用提供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這個需要咨詢所屬稅務分局。如果是上市公司或大中型企業,或者是一般納稅人企業,一般都是要提供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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